买受人违约时,竞买保证金处理的裁判规则
2018-04-10 作者:薛爱玲律师 拍案启示
裁判要旨
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签订的竞买协议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从这两份合同约定说明三方并未约定将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从其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故拍卖人其请求从买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亦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该部分佣金,拍卖人可另行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点:
关于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买受人违约时是否应先予支付佣金的问题,存在以下争议观点:
1、竞买人于参拍前向拍卖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系目前拍卖行业的惯例。其实益在于保证买受人如约履行拍卖合同,保证拍卖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从竞买人的角度来看,不存在以竞买保证金优先担保委托人损失的意思表示。假设竞买人未能竞买成功,要求退还竞买保证金时,其请求的对象必然是拍卖人,而不可能是委托人。
若要求买受人另行支付佣金、违约金,而不从竞买保证金中支付的话,一是不符合竞买保证金担保佣金的属性;二是不符合买受人对竞买保证金性质的预期;再者,若买受人履行不能,拍卖人要参与对竞买保证金的分配,还需要等待再行拍卖时委托人损失确定,难免再次发生争议,增加当事人诉累。
参考上述行业惯例、竞买保证金的性质,拍卖人诉请的佣金应当先行从竞买保证金中支付。
2、因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究竟对委托人债权的保证,还是对拍卖公司债权的保证,约定不明。
在委托拍卖合同及竞买协议中,均没有明确约定在买受人拖欠拍卖公司佣金时,已收取的竞买保证金可以先行清偿买受人对拍卖公司的债务。
在《竞买须知》中约定:买受人竞买成功的,该竞买保证金将自动抵作委托人的成交价款,而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另将拍卖佣金存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即该竞买保证金与买受人应付的拍卖佣金不具有关联性。
如上分析,依《委托拍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竞买须知》等合同的相关条款,拍卖公司不能要求委托人将已收取的竞买保证金先行支付买受人应付拍卖公司佣金。
关于竞买保证金与拍卖佣金关系的问题,最终再审时的裁判观点为:
1. 从竞买人直接向委托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三方共同知悉并自愿接受关于“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这一条款的约束判断,竞买保证金在本案当中是竞买人向出卖人作出未来履行合同的承诺,是对未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成交价款的担保;而不是对拍卖佣金的担保。
2. 在拍卖公司制发的《竞买须知》中已明确“买受人除支付成交价款外须另付佣金”,竞买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当然是与佣金并列的两个概念。《竞买须知》第十一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将逾期支付成交价款和逾期支付佣金分列两款。可见拍卖公司也没有从竞买保证金中先行受偿佣金的意思表示,这可以反映拍卖公司的订约本意。
3.因《竞买须知》并没有约定一旦买受人违约,则将竞买保证金用于先行支付佣金,故拍卖公司的这一主张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
综上,拍卖公司虽然预见这一约定可能无益于自身收取佣金的权利,但经过利弊权衡,仍为了获取与委托人的本次交易机会而未对相关条款提出异议,由此引发的商业风险,拍卖公司应自行承担。委托人有权依照《竞买须知》的约定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拍卖佣金不应从中先行支付。
实务经验总结
1、若拍卖人意在拍卖佣金从竞买保证金中先行抵扣,那么在竞买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一意思表示。关于是否需要在《委托拍卖合同》对竞买保证金进行约定视委托人要求而定。如无约定,则竞买保证金的处理以竞买协议为准。
2、如在《委托拍卖合同》及《竞买协议》中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同时对佣金的支付时间另行约定。则根据《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违约时,拍卖人对拍卖佣金的诉请还需待委托人再行拍卖时的结果而定。,而再次拍卖何时成交、再次拍卖的标的是否与初次拍卖一致,客观上难以确定,且拍卖公司亦难以知晓,难免再次发生争议,增加当事人诉累。故该种约定对拍卖人的风险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