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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10时在闽清县梅溪镇闽江大道9号锦绣闽江11号楼四楼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公开拍卖位于闽清县梅溪镇闽江大道9号梅溪新城安置区锦绣闽江1期3#、10#、11#楼部分商业店面(建筑面积约7686.97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及46个商业配套车位十年租赁权,拍卖参考价首年租金92.25万元,竞买保证金100万元整。
特别说明:1、以上标的整体打包租赁,不分租;
2、竞买人应为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记录,具备综合运营能力,目前已在运营的商业资产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原件及租金支付银行凭证原件)。
有意者即日起均可咨询详情、联系看样,并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5时前缴纳竞买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到指定账户并持相关凭证和证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详可情登录公司网站www.fypmh.com及微信公众号“福建方圆拍卖”查询。
竞买保证金账户:
1、户 名: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 号:41827504542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
2、户 名: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 号:3505016169070000034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
3、户 名: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 号:140205012960105380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闽清县支行
4、户 名: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 号:1318510104001816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
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17时(预约看样)
联系电话:0591—87534343、18960762636(林女士)
报名地址:闽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报名时间: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17时
公司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9号衣锦华庭一期1号楼302室
福建方圆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元月21日
梅溪新城锦绣闽江一期商业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闽清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租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店面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闽清县梅溪新城锦绣闽江1期3#、10#、11#楼部分商业用房及商业配套46个车位(具体详见附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约7686.9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房产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状为毛坯房。乙方对承租店面已做全面了解并认可由甲方提供的权属材料,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所存在的权属瑕疵,无权就标的权属方面的瑕疵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3、使用用途:租赁标的用于经营生活超市(便利店)、果蔬超市、美容美发、文体用品、面包店、药店、干洗等生活服务类,禁止用火生烟、污水排放、污染环境、产生较大噪音的经营项目入驻。特别要求,锦绣闽江11#楼将作为商业综合体,该标的第二层必须全部用于引进大型超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壹拾年,即从2020年 3 月 1日起至2030年 2 月 28 日止(最终以甲方交付的时间起算十年)。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本合同标的首年租金为 元(大写),¥ (小写)。合同租金前三年以首年租金为标准,不递增,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十年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小写)。
2、租金缴交时间: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租。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交纳首期租金(四个月,从3月到6月的租金) 元(大写),¥ 元(小写),以后每个租赁季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缴纳(即每年的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直至合同结束止。
3、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年租金的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3个月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搬离。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租赁经营履约保证金(按首期租金六个月租金计算)(大写) (小写¥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将该保证金用于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水、电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具体标准以标的所在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为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需中止合同时,甲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4、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200%另行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60天后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强制搬迁,收回房屋;乙方逾期将房屋交还给甲方,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乙方自行办理与经营有关证照、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和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负一切涉税法律责任。水、电安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乙方为该承租标的的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自负经营期间的一切安全消防责任及一切安全消防费用。标的物的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安全、消防费等也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工,不得私自拆卸墙体、墙面、立柱等。若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拆卸墙体、墙面、立柱等,造成标的物原有安全状态受到破坏,由此引发的安全、消防责任乙方应负全责,造成的经济等损失乙方应全额负担。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破坏、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安全、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7、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如出现自行搭棚建房等违章现象被上级部门处理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自行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卫生状况应达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10、乙方须在甲方交付标的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11#楼的装修,并投入运营;标的交付之日起第13个月至合同到期之日,标的整体正常运营面积不低于标的总面积的80%,即6150平方米。
11、不允许乙方转租。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和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 60 日未按约定缴纳水、电等各项经营费用;
(5)逾期 3个月未按时交纳租金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拒不赔偿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送达通知日期后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按现状进行交付。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三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乙方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赔付。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三个月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租赁期满,甲方重新招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