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拍卖公告
柘荣县百货公司零售大楼(柳城北路2号)一、二层商业网点(约800平方米)5年租赁权  2012/2/24 已被阅读 2406 次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12年3月3日下午2点在柘荣县柳城北路82号县商业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公开拍卖:柘荣县百货公司零售大楼(柳城北路2号)一、二层商业网点(约800平方米)5年租赁权。
有意者请与我司联系,缴纳竞买保证金50万元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详情可登录网站www.fypmh.com查询。
   看样及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3月2日下午5时
   联系电话:0591--87511351  87534343
   公司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99号外经贸广场1908室
 
 
                                                             福建方圆拍卖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4日
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柘荣县百货公司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位于柘荣县柳城北路2号(十字街)柘荣县百货公司零售大楼一、二层商业网点,面积约800平方米。甲方对租赁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并未对外设定抵押权。
第二条  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为商用(餐饮业除外)。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5年整。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大写):第一年租金:  元 。租赁次年起租金按上年的总额5%逐年递增(第二年 租金: 元;第三年租金:  元;第四年租金:元;第五年租金:  元;) 。 
(二)租金支付时间:第一年租金乙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起租金在每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租金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五条  押金
(一)押金(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
(二)押金支付及返还时间:乙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租赁期满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宽带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以及商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因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改善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增设新物,手续自理、费用自付。装修、装饰或增设他物的范围限于经营所需。
租赁期满后,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和增设的他物归甲方所有(不予乙方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和增设的他物可由乙方拆除,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房屋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质量。乙方发现该房屋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租赁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被政府征收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剩余期限的租金余额由甲方退还乙方但不支付利息。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超7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2000元的。
3、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增设新物的。
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5、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6、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7、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点约定的情形的,租期顺延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
(四)乙方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
(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租赁房屋的,押金叁拾万元没收并向甲方缴纳逾期双倍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消防设施的设计、改造、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予以协助),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并服从甲方监管。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柘荣县商业总公司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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