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都镇中圳村办林场林木资产转让合同书
甲 方:华安县仙都镇中圳村村民委员会
乙 方:
为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增加村财收入,经华安县仙都镇中圳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甲方将所属的村办林场华政林证(2006)00533中的林班号001-大班号15-小班号020、070(1)136亩杉木资产,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转让。经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竞价,确定乙方为受让人。为明确甲乙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一、转让林木资源资产概况
1、转让用材林的林木资产范围:华安县仙都镇中圳村所属的村办林场华政林证(2006)00533中的林班号001-大班号15-小班号020、070(1)136亩杉木资产。具体以实际面积为准。2、树种及树龄:主要树种:杉木、阔叶树、马尾松,树龄35-44年。3、面积及木材蓄积量:本次实际转让的有效用林木面积136亩,经林业部门调查设计测算,木材蓄积量约1290m³。
二、采伐、运输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必须完成。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伐工作,如逾期采伐,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二0一四年 月 日,经公开拍卖竞价转让,结果乙方竟得此用材林的林木资产,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 元)。乙方应自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林木资产转让价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给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时履约完成交还林地时不计息退还。若乙方逾期不履行付款责任,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追偿乙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转让的林木资产权属清楚,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在转让期限内如发生山权民事纠纷,由甲方帮忙协调解决。
2、甲方已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已按规定交纳伐区调查设计费、林业金费、林业检尺费等费用,其余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3、甲方已开设一条伐区主干道,乙方在采伐运输时,道路的维护或另行开设支路、木材采伐、运输等一切工作、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只能在转让的林木资产范围内采伐,不得越界采伐,在合同采伐期限内所转让的林木资产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价赔偿。
5、乙方在采伐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生产作业安全,切实加强防范措施,同时不得损害当地群众的利益,尊重当地习俗。若发生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者,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仙都镇政府一份。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